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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刘志强:本院受理原告周敬敬与被告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18)鲁 0402 民初 846 号民事判决书。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,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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