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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停止缴纳社保费时向社保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,可否作为仲裁委采信的证据?
2013年7月杨某进入某公司工作,劳动合同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。2018年2月,公司以业务量减少为由,与杨某就调整工作岗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公司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,但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。
2018年2月10日,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,停止缴纳杨某的社会保险费。
仲裁请求
杨某对此不服,认为该公司不存在业务量减少,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于是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该公司不承认已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。
结果
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请求。
解析
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当事人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提供证据,仲裁委为了查明事实,有权主动取证。
本案中,公司没有向杨某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,但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,以此为由停缴了杨某的社保费。杨某向仲裁委陈述了相应情况。仲裁委了解相关情况后,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调取了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证明。终,这份材料证明该公司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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